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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实名通报5起“为官不为”典型案件

来源: 江西纪检监察网 时间: 2015-01-20 15:51:29 阅读:加载中

近日,抚州市实名通报了5起“为官不为”典型案件。这5起典型案件是:

  抚州市商务局未及时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案。2014年6月,在省商务厅和市政府出台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办理变更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政策后,抚州市商务局未及时下放审批权限给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仍然行使审批权,造成企业办理事项时市、县两边受理和审批的后果,给企业增加了办理难度。经市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副调研员罗晓川行政警告处分;对市商务局副局长郭俊、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副科长周阳旭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乐安县环保局违规进行有偿监测案。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乐安县环保局监测站在无环评监测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对相关企业和建设单位进行有偿监测,违规收取环境监测费461919元。经乐安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乐安县环保局副局长曾呈军行政警告处分。

  崇仁县石桥木材检查站违规检查案。2013年6月25日,崇仁县石桥木材检查站站长余俊栋带领该站工作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检查及扣留园区企业运输木材车辆,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经崇仁县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余俊栋行政警告处分。

  黎川县房管局违规办理业务及收费案。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黎川县房管局在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情况下受理房地产评估业务,并违规收取企业评估费155150元。经黎川县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黎川县房管局房屋评估所所长兼房屋抵押股股长欧国辉、黎川县房管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余杨辉党内警告处分。

  乐安县妇幼保健院违规收费案。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乐安县妇幼保健院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向无准生证的群众违规收取儿童保健费(免费服务项目)120元/份。经乐安县卫生局研究决定,给予乐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主任严晓玲行政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典型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抚州仍有少数单位和工作人员宗旨观念淡薄、责任意识缺失,不尽职责、胡乱作为,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恪守为民之责、躬行勤政之风、敬畏法纪之威,立足岗位职责,勤思善谋、务实干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坚决纠正消极怠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等不良倾向,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切实做到廉政勤政、干净干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为官不为”、“庸官懒政”、“胡作非为”等失职渎职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为抚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抚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