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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互换是组织处理还是变相保护?

来源: 官金军 时间: 2016-12-30 16:44:00 阅读:加载中

山西吕梁上科庄村民不断举报交口县下桃花铝土矿违法越界开采、无土地审批手续等问题,随后,该矿自称已停产。吕梁市纪委在今年8月发布消息,对交口县国土局长冯建平作出党内警告处分。交口县现任国土局长王高也在该处分通报官员之列,事由是其任吕梁市中阳县国土局长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因下桃花铝矿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原交口县国土局长冯建平则是现任中阳县国土局长。简言之,两位受处分局长互换职务,引发关注。

交口县国土局因明知该铝矿违法、非法占地,简单以罚代管,致非法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引发村民上访,原国土局局长冯建平被党内警告处分;中阳县国土局原局长王高因在一起中阳县违法建设项目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后,却被组织上交换工作地点继续担任县国土局长,简直难以置信。其实,并非如此,群众真正的关注点根本不在“互换”职务上。
那么群众真正关注的是什么呢?我想群众关注的应该是量纪是否准确的问题上。从执纪层面看,因为工作方法简单、不依法履职,两位局长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实属咎由自取,也是纪律要求。至于受到纪律处分后,该不该、能不能继续任职,同样需要依照纪律定论。《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警告处分6个月内、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这两位局长尽管受警告后异地任职,但均没有突破原有职务和级别这个纪律底线,仍然是一名科级领导干部。所以,从这点来看没有问题。
然而,两个国土局长,一个是党内警告,一个是行政警告,他们所犯错误或许还达不到被撤职、开除或追究刑责的程度。但不管承认不承认,此时进行调动,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将官员从被动境地里“营救”出来的作用,涉嫌变相保护。

上述案例中,两位国土局长不管现象上是怎么回事,事实上都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都与失职渎职有关,只是简单的给予他们这样的处分,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执纪效果,也不能让群众信服。执纪机关在弄清楚错误事实的基础上,如果不能准确量纪定性,稍有偏颇不仅决定着党员干部的“生死”,而且给严格执纪带来负面影响。